修訂逃犯條例剔除破產等9罪 刑期滿3年始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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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Опубликовано: 25 мар 2019
  • 保安局早前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容許與其他沒有長期司法互助協議的地區,透過一次性個案形式移交逃犯,事件引起商界憂慮,並多次要求當局剔除商業罪行。行政會議今早(26日)通過剔除9項與商業相關的罪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午指,社會上對逃犯條例修訂有不同意見,重申修訂是處理台灣殺人案及填補制度的漏洞,在考慮所有因素後,決定將長期協定及單一個案移交制度分開。
    就單一個案移交中,會剔除9項罪行,包括:
    1.破產法或破產清盤法所訂的罪行;
    2.與公司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包括由高級人員、董事及發起人所犯的罪行);
    3.與證券及期貨交易有關的罪行;
    4.與保護知識產權、版權、專利權或商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5.與環境污染或保障公眾衞生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6.與控制任何種類貨物的進出口或國際性資金移轉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7.涉及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
    8.與財政事宜、課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
    9.與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商品說明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單一個案即只涵蓋37項罪類,並提高門檻至可判處3年以上監禁的可公訴罪行。至於長期協定則完全不變,會涵蓋全部46項罪類。
    李家超續指,政府會依據多項原則,包括禁止政治目的、死刑不移交、一罪不能兩審,並已倣效英國、加拿大及其他國家的做法,以填補真空期,只處理單一個案移交,不影響長期協定,4月3日提交修例草案。政府指,希望就台灣殺人案作出處理,避免香港成為罪犯藏身之所,重申政府「點解仲要做」是對家屬的同理心及憐憫心,希望公眾支持,而保安局已收到台方要求協助及移送有關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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